窃贼深夜造访,撬门撬窗却屡战屡败,没进入室内算不算“入户盗窃”?
56岁的韩某是一个居无定所的无业游民。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韩某携带一根细钢管,来到长宁区的一栋别墅附近。监控录像显示,韩某进入别墅院子后,先是走到餐厅的玻璃移门外,拿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开始撬玻璃移门。几分钟后,门被撬开一条缝隙,韩某将手伸入撬开的缝隙中,企图进入室内,尽管一度探进了半个身子,但还是以失败告终。随后,韩某转身离去,但没走出几步又再度折返。这次他来到房屋的另一侧,试图撬动别墅餐厅的两扇窗户,可依旧没有成功。屡屡碰壁的韩某干脆使用工具砸碎了其中一扇窗户,在收拾玻璃碎片的过程中,他似乎察觉到屋内有声响,飞快地逃离了现场。紧接着,餐厅的灯被打开,房屋主人发现窗户被砸碎,遂向警方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玻璃移门上的指纹确认了韩某的身份,将其抓获。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韩某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焦点一:没有进入室内算是入户盗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本案中,韩某没有成功进入室内,但他想要实施盗窃的地点是一栋独立的别墅。当他撬拉该户门窗时,便已经站立在该户人家的围栏之内。参照《刑事审判参考》中对于“入户”的解读,进入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盗窃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盗窃”。
焦点二:“空手而归”也会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单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同时也是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居住的场所,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且在入户盗窃时,也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恶性刑事案件。
焦点三:砸坏窗户怎么算?
其一,韩某砸坏窗户的行为并非为了损坏该户人家的窗户,也不是出于报复或发泄情绪等原因,因此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寻衅滋事罪。其二,韩某采取砸坏窗户这一破坏性手段是为了方便他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因此,砸坏窗户的行为是他想要进入室内的手段之一,与撬拉玻璃门的行为性质相同,无需再以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周渊 朱思佳
编辑:何易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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