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培训服务时,驾校教练员郭某驾驶教练车出事故,致使乘车学员汤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此汤某将上海某驾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驾校应赔偿原告汤某4.8万余元。
2017年5月10日,汤某与上海某某驾校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约定汤某支付驾校培训费,驾校向汤某提供驾驶培训等服务。2017年7月25日,驾校在向汤某提供培训服务时,被告教练员郭某驾驶属驾校所有的小型教练车沿上海市老四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彭平路路口,逢案外人刘某驾驶的轿车沿彭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四平公路路口,两车在路口中心发生碰撞,致使乘坐在郭某所驾车辆上的汤某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与刘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汤某无责。
汤某受伤后,先后至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2018年4月8日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汤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双侧鼻骨骨折、牙外伤,上述损伤给予休息期9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15天。汤某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为维权聘请律师诉讼,支出律师费6500元。
事发后,驾校支付了汤某现金5000元作为赔偿款。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汤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
在法庭上,汤某认为,自己与驾校之间系培训服务合同关系,驾校理应对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责,现因驾校违约致其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某驾校认为,汤某是其学员,其教练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教练员与案外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汤某应向事故责任方主张侵权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校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汤某在接受驾校服务过程中受伤,驾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在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发生竞合时,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有选择权,现汤某提起违约之诉,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案外人刘某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综上,驾校应对汤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汤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5.3万余元,扣除驾校先前已支付的现金5000元,驾校尚需赔偿汤某4.8万余元。
作者:周渊 富心振
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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