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说女司机穿高跟鞋开车被处罚,近日,宁波的白先生穿着高跟鞋开车,还被交警抓了个正着。
6月10日下午,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二大队辖区前洋互通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两车刮擦事故,两车车损并不算太大,都还能正常行驶,车上人员也并无大碍。
然而就在此时,其中一辆车的驾驶员白某脚上的鞋子引起了交警的注意:红色、长尖头、高跟皮鞋……在交警的询问下,白某称,车上其实有平底鞋,但是图省事所以没有换。
最后,交警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实施赤脚、穿拖鞋或者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对白某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看到这可能很多人会松口气:啊,那我不在浙江是不是就能穿高跟鞋开车了呢?非也非也。记者从上海市公安部门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其中,诸如穿高跟鞋、拖鞋、赤脚开车等,都属于妨碍驾驶安全!
作者:何易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徐晶卉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