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给教师惩戒权的讨论由来已久。
“批评不敢说重,学生犯错误,教师不能不管,但又管不了、不敢管。”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陈凤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小学生管理处于两难境地,有的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不再管,严重影响了教育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跪着的老师,教不出有责任感的学生。”如果老师对公然违纪的“熊孩子”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教育效果可想而知。陈凤珍发现,当前很多学校已经出现了老师面对调皮学生束手无策的怪象。
在法理学上,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老师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陈凤珍说。
“教师应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赋予教师合理的惩戒权可以使教师有效教育学生改正错误,也有人认为惩戒权的尺度并不好把握。陈凤珍表示,如何界定、规范和保护中小学的教育惩戒权,是迫切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加以明确的重要课题。
她建议,应当完善惩戒权立法,明确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事由、边界、具体的惩戒措施等,也便于中小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自省自律。制定教育惩戒的行为清单和实施程序,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及教育惩戒权滥用的后果以及所采取的救济途径等。同时,严格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可制定体罚的负面清单。“营造社会共识,依法保护教育惩戒权也是非常必要的事。”她说。
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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