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
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过去一年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出了这样一份“成绩单”: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47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3件,接受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1180件,接受报送备案的司法解释18件。
过去一年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分量更重、力度更大。这样一份成绩单,真正致力于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来源:新华网、全国人大网、人民日报官方微博
编辑:黄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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