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9日(星期六)8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程立峰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以下为直播实录:
凤凰卫视记者:
请问陈锡文先生,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当前的重点有哪些?我们也关注到当中设定的农地经营权什么时候会扩展到农村的建设用地?在流转的范围内是否会突破农户所在集体的限制,甚至是城乡的限制?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锡文:
谢谢你的提问。我国农村现在还有2亿多农民的家庭,承包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出于三点考虑:
第一,农村改革已经40年了,农业农村情况、环境都发生了很多变化,特别是大家看到,城镇化的推进、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流动,外出务工经商,伴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以及各种各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针对这样一些情况,对土地的流转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
第二,根据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中央对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比如,顺应农民要求保留土地的承包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这样的意愿,中央提出了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要让农民的承包权能够进一步更加落实。
第三,这些年来,在土地承包方面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各地有自己的经验和创造,这些经验应该逐步上升为政策,如果再成熟的话再转化为法律,基于这几个原因,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的最重要的内容,我想大家都已经关注到了,就是把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就是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经营权可以自己来使用,也可以流转给别人,但是流转了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后,承包农户和集体签订的原来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改变,也就是说,承包农户流转了土地经营权之后,他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条不改变。这是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它不仅仅对承包农户的权益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同时也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各种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了经营权之后,他们的权益也在法律中得到了足够的保护。这样可能就会更加有利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向前发展。
编辑:孙欣祺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