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的一则建议引发热议,网友点赞达20多万。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起刑为三年,拐卖妇女儿童起刑为五年,绑架罪起刑为十年。拐卖及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明显低于绑架犯罪。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寻亲网站“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中,还可能伴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强迫卖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更有可能导致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但由于量刑相对较轻,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
拐卖妇女儿童社会危害远远大于绑架,建议加重量刑,使其重于绑架罪。
除此以外,目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降低了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因此,张宝艳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犯罪的量刑须重于绑架罪。同时加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惩处力度。
这不是张代表第一次提出相关议案,多年来,她一直奔走在解救被拐儿童的前线,有着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对拐卖行为深恶痛绝。
她的呼吁,受到了很多网友的转发点赞。
前两年,《失孤》、《亲爱的》等多部相关题材的电影上映,人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愤怒到了极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一时不绝于耳。
尽管民情沸腾,但经过公共言论场上相对充分的讨论,很多人也认识到,一味地呼吁重刑主义,并不能有效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甚至可能导致相反的效果。比如,如果犯罪分子知道怎么都会死刑,就更有可能暴力抗法,严重时会危及被拐卖者的生命。
张宝艳此次两会上提出的量刑建议,已是相对谨慎和克制。她觉得目前拐卖及收买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五年,惩处力度显然不够,不足以对犯罪者构成威慑。
那么,这个起刑点到底低不低呢?其实,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已经属于重刑的范畴。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有暴力虐待、集体贩卖等加重情节,可判十年以上至无期;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方面,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4年,最高法判处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已接近60%。最近几年,随着人们对打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司法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也不断加码,判处死刑的案例有所增加。
当然,光是提高拐卖者的违法代价,不足以根除拐卖之祸。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拐卖行为之所以长盛不衰,主要是因为存在一个庞大而活跃的买方市场,而我国对收买方,处罚历来偏低。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但也指出,若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允许妇女返回原来的居住地”,则可以从轻处罚。
在张宝艳看来,目前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够。这也是历来学界和民间关注的焦点。事实上,目前刑法中对收买方的刑罚规定,也是近几年各界不断呼吁之后做出的新调整。
很多人会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而打掉买方市场,除了严刑峻法之外,消除各种不合理的买孩子需求、让一些渴望拥有孩子的家庭有合法的渠道可走,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社会治理问题。
编辑:金婉霞
责任编辑:唐闻佳
来源: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