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发展,个人债务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要不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李正国:“应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根据工作过程中了解、调研的情况看,我认为目前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将“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提案带到了全国两会。
李正国提出,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都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化解执行难的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来看,每年都有18%的案件 ‘执行不能’。所谓‘执行不能’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李正国认为,“执行不能”的对象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予以解决。但对于个人来说,目前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很多时候法院都是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的判决,导致这些案件一直得不到解决。如果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把这类纠纷推入到法律框架之内解决,可以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预期,既化解了争议和矛盾,又树立了司法的权威。
李正国认为,从破产法制的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法制基础,特别是《企业破产法》的实行积累了很多经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很多制度,特别是参与分配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豁免制度以及限制高消费和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实际上为我们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基础,所以我认为现在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好的时候。”李正国认为建立破产制度是有利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步的事情。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体系,有助于处理司法程序当中‘执行难’的问题””
3月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在住地安排代表讨论和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现在一些个人信贷过度的问题愈发使人担忧,需要用法律制度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衍生出的系统性经济风险。鉴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基础,要加快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增设个人破产章节,“为处于破产边缘的个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出路,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体系,这也有助于处理司法程序当中‘执行难’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朱列玉:“解决个人商业活动中的债券债务关系,最佳的方案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在他提交的议案中,提出应当制定《个人破产法》。他认为,个人的商业活动一般规模不大、注册资金不多、技术支持薄弱。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解决个人商业活动中的债券债务关系,最佳的方案就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综合自南方日报、成都新闻网
编辑:李扬
责任编辑:陆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