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竞价排名”一味以付费高低为依据,导致“李逵”与“李鬼”难分。现在已经到了不立法不行的地步了。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丁光宏建议,要加快完善和法律配套的高阶位的行政法规和操作细则,使的这部法律更具可操作性,更能发挥规范市场行为作用——
“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用户所显示以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按付费高低为标准,对相关商品或服务链接进行先后排序的一种网络营销模式,这也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得收入的一种重要方式。
目前,“竞价排名”最主要问题是竞价链接的产品和服务实质和宣传信息不尽相符,影响了搜索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极易产生误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7月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弥补了对互联网广告市场监管的空白,初步建立了“竞价排名”基本规则和规定。
但该暂行规定法律位阶低、规定过于原则,而互联网经济也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暂行规定并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竞价排名”监管问题。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商务法》对竞价排名有所规定。
但落到实处,仍然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我们建议:
一、尽快出台行政法规位阶的实施条例和细则,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监管措施。
《电子商务法》已对“竞价排名”做了法律定性并强化了消费者保护机制,政府作为监管主体,急需及时出台实施条例和细则,落实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制定中,一方面,可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竞价排名”基本规则结合实践予以总结和提炼;另一方面,将《电子商务法》和《广告法》尚待细化的问题,如“竞价排名”的定义和边界、“竞价排名”显著标示以及与“自然搜索”的区分要求、强化涉基础民生类的商品和服务“竞价排名”的监管以及建立“竞价排名”负面清单等,便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与执法。
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制定“竞价排名”的行业自律规定和规则,营造行业自律环境。三、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维权组织前移端口,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为了顺应互联网消费发展、消费者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发生变化的需要,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前移维权端口,将工作重心从事后救济向事前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转变,通过聚焦民生诉求的“焦点”和维权“痛点”,揭示电子商务消费领域普遍性问题,多管齐下,从源头抓起,共同营造有序、公平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作者:丁光宏
编辑:金婉霞
责任编辑:姜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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