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消息称,《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日前印发。《方案》要求2022年1月至12月,在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5个省份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经过一年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
《方案》提到,试点地区要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根据区域内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实际需求,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等,增加护理院(站)和护理中心的数量。
《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应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内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增加老年护理专业护士数量,扩大医疗护理员队伍,提高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
此外,试点地区要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按需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方案》同时提出,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方案》强调,试点地区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聚焦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省(市)和市(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据悉,到2023年,试点经验将向全国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作者:李晨琰
编辑:李晨琰
责任编辑:樊丽萍 唐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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