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换脸软件“ZAO”的蹿红引发了大众对隐私肖像权的担忧。在国内外相继爆出互联网巨头数据安全问题的大背景下,许多时代焦点也催生出来——个人信息安全不单纯的是一个技术的问题,更多的是利益分配、价值观和伦理的议题。在日前举行的第二届个人数据权益保护论坛暨数据权利项目启动会上,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等100多名学者专家,论证了“数据、信息与隐私的界定及权利属性”的重要意义,还从哲学、技术、法律、数据技术应用等多个角度讨论了个人数据权利的属性,为该领域提供了前沿的理论探讨。
“数据对于我们的生活非常重要,我们现在已经生活在一个物理世界与网络世界重合的双重社会当中。数据像工业时代的工具,像铁器时代的铁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个人数据的权利结构及利益配置研究”项目首席专家彭诚信教授指出,现在信息保护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到底怎么化解,数据、信息、隐私这几个概念如何界定,个人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对数据利用的利益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从厘清隐私、信息和数据三个概念开始。首先,从客体要素进行理解,要清楚隐私,必须要清楚信息和数据的范围。隐私的概念应缩小,决定人的个人存在和社会存在最核心最基本的信息才能把它叫做隐私,如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中规定,性生活、基因数据、医疗信息等应该属于隐私。
他建议,第一,隐私权是人格权,绝对不可以为任何企业所利用;第二,排除了隐私部分的信息进入了人格权范畴,可通过公开化转化成财产,便可以利用;第三,清洗后的信息属于数据,没有人格属性,属于财产,可以自由流转。厘清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问题之后,对数据、信息、隐私的具体利用便有章可依。最后他指出,应该利用网络思维,改变目前的知情同意三重授权机制,把信息、数据看作类似于土地、水流、森林等国家集体所有的资源,企业利用人们的数据获得收益,这些收益也需要反哺社会,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大数据产业的角度分析指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需要个人数据,目前经过三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也给予了准确的回应,但是就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等概念的进一步厘清目前仍研究不足。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在人格权里的基础研究很有意义。其次,这项研究就是解决产业发展和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界限问题,过于强调产业发展和过于强调个人数据权利保护都是不正确的,应该从权利本身出发来研究如何兼顾两者。“该研究要立足本土,考虑中国的实际并结合比较法研究。最终返回到产业,落实到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他这样建议。
从伦理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生产要素和生产方式发生的颠覆性变革?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部长李伦教授认为,必须在人类学、法学、制度方面予以回应。他认为从目前来看数据是大量存在的,而数据权利的属性并不明确,所以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数据的运用与否,仍处于一个模糊的认识状态。因此社会各界迫切需要对数据权利属性做出一个界定。其次,他认为数据权利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如果从法律上界定它是一个规范性权利,则这个权利的目的和出发点很重要。他还指出,隐私是一个主观性概念,怎么从客观的视角把隐私界定出来是一个难题。
本次论坛由上海玛娜数据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课题组与“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课题组联合主办,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与《交大法学》杂志社协办。本次会议的高端对话环节,也是国内首次数据法学与数据伦理学术界的交锋。
作者:陈瑜
编辑: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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