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如何规范管理,上海将有新举措。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http://wsjkw.sh.gov.cn/yzgl3/20190812/64913.html),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实施重点监管。《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原文如下: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经2019年6月25日市卫生健康委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同时,《办法》指出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此外,《办法》严格规范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标准: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对于发生医疗纠纷的互联网医院,《办法》明确指出,互联网医院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互联网诊疗服务需要,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应立即停止服务,并按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上报。
互联网医院还将被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作者:李晨琰
编辑:李晨琰
责任编辑:唐闻佳 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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