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依法推开准入查询制度,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作出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
为何出台《通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新时代对师德师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限制库。2018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但是一些地方还是偶尔会发生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的现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全社会要求严惩、防范的呼声很高。
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回应基层需要,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全国范围内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有效避免了相关人员异地从教情况,切实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
《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查询结果;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教职员工所在的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通知》规定,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通知》强调,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查询或进行查询的,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作者:吴金娇
编辑:储舒婷
责任编辑: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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