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网站4月9日消息,我驻蒙古国大使馆发言人发表《一些国家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的事实真相》。全文如下:
3月11日,中国全国人大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为确保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要实行“港人治港”,就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坚持“爱国者治理”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等个别国家对此横加指责,违背事实、颠倒黑白、双重标准,试图插手香港事务,干涉中国内政。实际上,这些国家本身均对公职人员的爱国立场和相应政治资格作出严格要求。
一、美国
美国对所有公职人员都有“爱国者”要求,明确禁止有违效忠义务的人担任公职。美国法律以“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任何人如支持推翻美国宪制和政府,或参与针对美政府的罢工,或参与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则不得在美国政府内任职。美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有暴乱、叛国等罪行的人不得担任公职。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均设有独立的道德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和调查议员是否有不忠于联邦等行为。美国历史上,共有18名国会议员因不忠于联邦被取消资格。美国拥有数量庞大的选举立法。美国完善选举制度主要由联邦主导,且通过具体选举规则确保当选的是“爱国者”。
二、英国
英国对公职人员忠于国家的操守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其更高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及责任。英国制定了诸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用以打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外部势力、泄露国家机密等罪行,确保民众效忠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这些法律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如果公职人员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还将被处以额外惩罚。英国规范宣誓制度的法律多,涉及人员范围广,包括效忠宣誓、受任宣誓和司法宣誓,地方政府官员也有宣誓的要求。
三、德国
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公务员法》规定,行使国家主权事务权力的公务员负有公法上的服务及效忠义务。德国宪法法院在1975年的“公务员的忠诚义务案”中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对于国家及宪法应负特别的政治上的忠诚义务。实践中,德国公务员不仅被要求忠诚维护其宣誓效忠的宪法秩序,不从事任何破坏宪法秩序的行为,还被要求履行更高程度的忠诚义务,比如不得参与罢工或破坏政府运作效率的不合作运动,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服务义务,是对政府的不忠。德国通过设立监察体制防止、监督或惩戒其公职人员违反效忠义务等行为。
四、法国
法国宪法强调,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法国刑法典第四部分列明各种危害民族、国家与和平的相应罪行和刑罚,包括危害共和国机构或领土完整罪、破坏公共和平罪、叛国和间谍罪等。法国宪法中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法国设置专门选举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能,在中央一级有内政部设置的管理全国选举事务的全国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国的选举工作和选举基本原则在竞选中的遵守情况。
五、加拿大
加拿大《公共服务价值观和道德守则》规范公务员对加政府的忠诚义务,并限制公务员公开批评加拿大政府。加拿大《1867年宪法》中规定,加拿大参议员、众议员、任意省的立法机关或立法大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在就职前在总督、省督或其授权的人面前宣誓并签署誓词。参议员如有以下情况将丧失资格:一是宣誓、发表声明效忠外国政权,或通过行为成为外国公民,或有资格享有外国公民权利或特权的人;二是犯有叛国罪或任何不名誉的犯罪。
六、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当选众议员或参议员:一是承认过忠诚于、服从于或依附于外国,或承认自己为外国公民,或享有外国公民权利或特权的人;二是被定为叛国罪或被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予以科刑或准备科刑的。澳大利亚《1999年公共服务法》规定澳公务员在国外时,各项行为必须维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声誉。
上述事实充分揭示了美国等西方国家指责中国“爱国者治港”的虚伪性,属于典型的“双重标准”。中国驻蒙古使馆希望蒙古朋友基于有关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和结论。
图片来源: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网站截图
编辑:范家乐
责任编辑: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