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扩大双向开放又迈出坚实一步。中国证监会今天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沪伦通项目的落地指日可待,相关对外准备工作正式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简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为落实习近平主席访英成果和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有关成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自2015年以来,在两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努力、密切合作,持续开展沪伦通可行性研究及各项操作性制度安排。
今天发布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就沪伦通东、西向业务涉及发行上市、跨境转换、持续监管要求、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事项作出重要的原则性规定。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简称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简称GDR)。
为稳妥起步,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CDR的上市交易通过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基础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转换成CDR后上市交易。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两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到对方市场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
沪伦通是深化中英金融合作,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上交所方面表示,沪伦通项目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境内市场的深度和国际化水平,推动境内证券机构开展跨境证券业务,提升证券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为两地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进入对方市场投融资的便利机会,使境内居民在本地市场实现投资境外品种,支持A 股上市公司从境外市场融入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开展跨国融资和并购;有利于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利于深化中英金融合作,共同打造中英“黄金时代”增强版。
目前,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已经完成沪伦通业务方案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安排也在有条不紊的准备过程中。下一步,上交所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同时将继续与伦交所、境内外主体紧密联系,共同推动伦交所优质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资型存托凭证;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作者:唐玮婕
编辑:薄小波
责任编辑: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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