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嘉定公安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贩卖一种叫“蓝精灵”的药品,从包装上看是安眠药,但实际上服用之后,会让人处于兴奋状态,最后失去知觉,醒来之后想不起之前发生的事情,彻底“断片”。经过侦查,警方在犯罪嫌疑人袁某进行交易时,将其当场抓获,并于同一日,将同案犯、其女友叶某抓获。日前,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93年出生的叶某供述,她从2017年12月份开始在朋友圈销售“蓝精灵”。一开始是由于她自己失眠,从他人处购买“蓝精灵”,服用之后感觉甚好,便在朋友圈“推广”,再后来便是纯粹为了赚钱。而袁某则是在女友的指示下送过几次货。“这个药吃了会‘嗨’,跟吸毒一样。”两人的供词显示,他们对别人购买“蓝精灵”当作毒品吸食的目的十分清楚。
两人被抓获后,警方分别在两人住所查获“蓝精灵”共计120余颗,药片外层为白色,内里为蓝色,外包装名称标识为日本产的“JC不眠症治疗药”,十分具有迷惑性。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此次在嘉定区查获的“蓝精灵”含有的成分是氟硝西泮。据了解,氟硝西泮有催眠、遗忘、镇定、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的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更为显著,与酒精合用时可出现过度镇静和精神运动损害,有时甚至会出现兴奋、错乱等反应,在我国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坊间,氟硝西泮更常被称为“约会强暴药”“迷奸药”。
“对于此类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中作了定性,‘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解释道,“因此,虽然不同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但本案中我们缴获的药片系新型毒品,同样可认定为毒品。”
检察官认为,以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分别为本科和大专),他们应当知道“蓝精灵”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处方药品,他们明知他人购买“蓝精灵”是用于个人服食,对“蓝精灵”会使人如吸食毒品一样产生精神兴奋以及精神依赖的后果也十分清楚,却仍通过朋友圈销售牟利,对造成精神药品滥用、成瘾的严重后果采取放任态度,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
5月2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5月10日,该案宣判,叶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袁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检察官提醒:氟硝西泮为日本处方药,溶解于水中为无色,日本生产企业为防止该类药品被用于犯罪,故而在药中加入染色剂。因此,广大市民朋友,尤其是女性朋友,在公共场合遇到陌生人递来的蓝色饮料,务必谨慎,不要轻易饮用。
作者:何易 童画
编辑:张懿 沈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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