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经由海上通道连接公路、铁路前往中欧、中东、中亚等内陆国家地区的货物运输业务增长较快,多式联运货损案件数量有所增多。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了多起涉“一带一路”多式联运货损案件,因国内海运企业被诉风险较高、涉案金额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引发关注。
比如,在一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一批液晶面板经海运从马来西亚运至希腊,随后通过铁路运往目的地斯洛伐克。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作为运输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4套运输单证。不料,在希腊境内的运输途中火车发生脱轨事故,导致货物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向货主理赔后,继而向中远海运代位求偿,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近650万欧元及利息。中远海运则认为火车脱轨的原因是事故时段当地持续暴雨,引起地质塌陷,属不可抗力,拒绝赔偿。
据分析,这类多式联运货损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多式联运全程经营人被诉风险较高。在多式联运案件中,通常由我国大型海运企业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提单或其他单证,货物经海运运抵内陆目的地附近的沿海港口后,再由当地铁路或公路运输企业完成内陆区段的运输业务。当货损发生在内陆区段时,货方出于诉讼成本和方便考虑,往往选择向多式联运全程经营人主张索赔,国内海运企业因而面临较高被诉风险。
二是法律适用问题突出。内陆段运输经常跨越多国国境,各国调整公路、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是否加入相关国际公约也各有差异,导致当事人在准据法的选择上存在争议。尤其是当货损发生在哪国境内难以准确查明时,法律适用问题更为突出。
三是货损原因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争议较大。此类案件货损原因通常与相关国家交通运输状况有关,如山区公路严重崎岖颠簸、铁路路基沉降坍塌等导致车辆倾覆,且大多掺杂雨雪、冰冻等气候因素,货损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成为当事人较为集中的争议焦点。
四是此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由于货损事故发生在境外,且发生在公路、铁路承运人运输期间,无论是作为原告的货方及其保险人还是作为被告的全程运输经营人,都非相关证据的直接掌握者,事故原因、损失程度、减损措施合理性等关键事实均存在审查难度,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上海海事法院表示,将结合审判实践,深入研究涉“一带一路”货物运输案件特点、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审判质量,形成裁判规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何易 黄丹
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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