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出台的《关于推进新时期上海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产业工人住房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单位租赁房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采取各种方式解决产业工人住房困难问题。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沪合法就业的职工都将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单位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使职工在申城安居乐业。
《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自持的产业类工业用地,按照规定的比例,统规划、集中设置,配套建设单位租赁房、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建立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提高房源使用效率。聚焦符合条件的非沪籍高技能人才,探索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重点推进单位为在沪合法稳定就业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现有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鼓励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马力介绍,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在各项检查中确实发现,有企业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为其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缴存公积金,一些职工也因为劳动合同没有载明缴存公积金相关条款,无法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实施意见》明确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条款,重点推进单位为在沪合法稳定就业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源头保障职工住房情况,为创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马力说,在《实施意见》推进过程中,市公积金中心还将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率,多管齐下,实现单位应缴尽缴,对于不缴或少缴的企业,或不履行劳动合同工和集体合同侵害职工权益等构成的失信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和法规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
作者:李静
编辑: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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