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要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此前,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上,上海市委书记李强表示,围绕全国首个信用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的目标,加快建设“信用长三角”。无论是国家层面的信用奖惩大布局,还是长三角的信用奖惩区域一体化,均是提升政府管理能级、促成社会良善治理的重要举措。
社会信用应记载违法信息
这里所称的“信用”,应当是指“社会信用”,指社会主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状况。曾几何时,由于国家未出台统一立法,各方对信用外延的认识无法达成一致。例如,有观点认为,社会信用指的是商业信用,即一个人或机构能够先行获得金钱或商品,日后再行付款的限度。据此观点,诸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遭受处罚、殴打他人被处以治安拘留、拒不执行生效法院判决等等,均与信用无关。有些人尽管违法成性,劣迹斑斑,但或许贷款的还款记录良好,信用仍称“优良”。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大体上会援引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作为依循,称信用就是商业信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以逃票为例,根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逃票行为属于“窃取有价服务”的一种犯罪(轻罪),被查证属实后将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在德国,根据《刑法》第265条“窃取服务罪”的规定,故意逃票是以欺诈方式获取服务的行为,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罚款,自然也会记入信用记录。逃票导致信用受损,其背后的逻辑有二:其一,逃票人不尊重规则,而且还擅于发现规则漏洞并恶意使用;其二,逃票人不值得信任,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许多事情必须依靠信任才能维系下去。因而,发达国家的信用系统绝不限于商业领域。
进而言之,我们将社会信用等同于征信,则不仅在价值观上失之偏颇,而且与我国政府推行的信用管理格局相较,更是云泥之别。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应当涵摄违法行为,答案不言自明。
信用联动须统一区域制度
历史经验表明,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往往发轫于地方,在反复试错、累积经验后,再上升为国家法律。信用体系建设即为典型适例。在建设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体系进程中,地方立法走在了国家前面,《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使上海成为全国首家推出社会信用综合性地方法规的地区,上海的信用治理工作也走在了全国前列,无论是禁止烟花爆竹非法燃放,还是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都活跃着信用的影子。
“信用长三角”目标提出之后,三省一市信用、环保部门已经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拟选择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形成14条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推出40项跨区域联合惩戒措施。可以想见,随着旅游、食药监、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推广环保部门的做法,跨区域联合奖惩机制将普遍构建,真正实现沪苏浙皖地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极大提升信用治理能级。
目前,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付诸阙如,只有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往往只负责指引方向,其语言的精确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较弱,无法据此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例如,什么是信用,它跟道德有关系吗?如何“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息主体有异议权、消除权吗?有没有主动修复信用的可能?什么叫信用黑名单?如何确立黑名单标准?黑名单的进入与退出途径如何设定?在信息主体已经因失信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下,通过联合惩戒在其他领域给予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法理?信用的救济法律制度应当如何设计?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是否拥有权利?如何平衡个人对自身信息自决权与信用信息合理流动的矛盾……凡此种种,均需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回应。
在此背景下,长三角地区的信用联动,务须对纳入三省一市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目录、奖惩依据、奖惩手段等进行统一,最终形成区域统一制度的格局。唯此, “信用长三角”方能行稳致远!(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作者:罗培新
编辑:王秋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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