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陈靖代表(前排右一)和陈鸣波代表(左一)不约而同提出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会后两位代表特意在现场继续交流,交换意见。陈鸣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或提出临时保障措施,陈靖代表则建议,在上位法中应该增加一章,适应互联网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对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作出前瞻性规定。本报特派记者叶辰亮摄
无人驾驶汽车正朝我们“飞驰而来”: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相继开放了无人驾驶汽车在开放道路上的测试,支持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强。无人驾驶很有可能成为一张闪亮的“中国名片”,但面对正在到来的重大发展契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能否给予足够的制度支撑?
今天下午,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上海代表团集中酝酿议案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陈鸣波、陈靖纷纷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
创新“落地”才会发现真问题
上海雷厉风行地把无人驾驶这项科技创新送上了试验场。3月1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同时发放了全国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开放道路测试牌照,蔚来和上汽在嘉定率先实现“双脱手”上路。
当创新真切“落地”,意想不到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无论标准也好,管理办法也好,都与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不兼容”。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经信委主任陈鸣波举了一个例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默认为自然人,但对于无人驾驶车辆而言,“驾驶人”已经由实际的自然人变成了“驾驶控制系统”。“若不认可驾驶控制系统的驾驶人地位,则无人驾驶车辆上路测试就属违法。”陈鸣波说。
“不兼容”还体现在车辆登记的合法性上。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且“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但这些条款均是针对传统车辆设置,无人驾驶车辆的上路牌照和登记检验等新问题尚属空白。
此外,目前大部分无人驾驶车辆样车都是基于传统车辆进行改造,其外形、结构均有一系列改变,因此也面临着车辆结构合法性问题。
突出制度供给,以更大决心推进改革
技术创新“争分夺秒”,制度供给“时不我待”。上海去年启动建设首个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封闭测试区,几天前又发布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在国家层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确立了95项无人驾驶标准。
突出制度供给的实质,就是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当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高速变动之中,新问题、新情况、新需求随时出现,就更要强调制度供给的及时性,必须学会抛弃旧观念、老办法。
要让中国的无人驾驶技术高速发展,需要靠制度供给及时跟进。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靖表示,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通过的,法律规定滞后于互联网时代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已经开始上路试行驶,但上位法中缺乏对这些新兴领域的规定,应当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促进这些新兴领域合法合规发展。”
文:徐晶卉 祝越 李静
图:叶辰亮
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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