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状告公司索赔百万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今年年初,李蒙家属作为原告,将其生前就职的上海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3万余元。
家属认为,事发当晚,保安经理带领正在上班的李蒙等3人以及未上班的钱飞外出喝酒,酒后回到保安室打牌。李蒙与钱飞因打牌发生纠纷,保安经理在处理时称“你们要打就到外面去打”,随后两人按照保安经理的建议到外面打架进而发生了悲剧。因此,李蒙的死亡系因公司管理制度不严以及保安经理建议两人到外面打架所致,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同意李蒙家属的上述诉请,公司认为,李蒙的死亡系其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与钱飞外出扭打并受钱飞侵害所致,并非履行职责所致,公司对此无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组成,且缺一不可。本案中,李蒙死亡之损害事实的发生,系其与钱飞因牌资引发纠纷后,擅离工作岗位并至公司外与钱飞相互扭打所致,而非系其履行被告职务行为所致,钱飞亦因此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就此,公司既无侵害行为又无过错,故李蒙死亡与公司无关。
至于李蒙家属主张的公司管理缺失责任,其一,公司否认存在管理缺失情况;其二,即便如李蒙家属所述公司存在管理缺失情况,李蒙死亡亦系其与钱飞因一己之私外出扭打并受钱飞犯罪行为侵害所致,与公司无任何因果关系;其三,打架斗殴系法律禁止行为,李蒙与钱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公司物业负责人未劝阻两人打架斗殴,李蒙亦应有正常的辩知能力,即应当知晓不得为打架斗殴行为及所为后的相应法律后果。故李蒙家属此项主张,纯属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在缺乏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情况下,李蒙家属要求追究公司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蒙家属的诉讼请求。
嘉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蒙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