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至少可领128天津贴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含外省市农村户籍)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可按规定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7月1日后生娃的女职工来说,施行了生育保险申领新规,权益得到了更好地完善。
独生子女补贴:1月1日前生育独生子女累计可拿21520元
根据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016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并且决定只要独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可以陆续拿到奖励共计21520元独生子女费,之后生产的就没有了。
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440元
本市从今年4月1日开始,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70元/月。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每人每年5000-1万元
据文件规定,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将获得一次性补贴。
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