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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休息日工作需支付加班费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倍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倍支付工资报酬。
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故无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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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六天、未超40小时,周六是否算加班?
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员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故不支持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