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自2014年4月1日起,一次性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1、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2、属于协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征地人员并缴纳城镇“五险”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自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3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大学生创业补贴
大学生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在申请期限内,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办费扶持补贴3000元。
2)对补贴对象中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正常经营满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鼓励创业创新扶持补贴2万元。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区成功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自注册登记起18个月内正常经营,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带2)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进行确定,每吸纳1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000元,每家组织最高补贴金额为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