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0号公告,决定将《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正式向社会公布,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6000余字,分总则、申报与规划、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四条。一起来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吧~
一是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条例》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同时,在第二条对历史文化街区作了定义,是指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创制性提出了市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为下一步市政府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依据。该条还对历史建筑作了定义,便于理解、操作。
二是关于基本原则和工作职责
《条例》涉及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批准、规划编制、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系列内容。为此,充分提炼相关条款内容,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使法规理解和适用有基本遵循。同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第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的宣传职责。
三是关于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抓手。《条例》借鉴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立了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相关制度,在第十二条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议、审查、公布、修改等具体要求。同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状况和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检查、监测评估制度。
四是关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设定了保护责任人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分别按照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历史建筑确定保护责任人,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时代特色;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等义务。同时,还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三十日内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形成管理闭环。
五是关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建设行为的要求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修缮现有建筑,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改建现有道路,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自然景观、空间环境、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使用性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要求其建筑形态、风貌、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害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等。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等管网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新建、改造;广场、人行道、传统街巷的地面铺装;公共厕所、垃圾投放点等公用设施和户外广告、店牌店招等户外设施设置等建设活动一并做了规定,实现街区内建设活动管控全覆盖。
六是关于利用的要求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色化、差异化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业态策划,控制商业开发,调整业态构成,推动文化旅游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第三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依法从事拍摄影视作品、书画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发展围棋、根雕、赏石等文化创意产业;组织西安高腔等当地传统戏曲和民间艺术、民俗、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开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开发南孔古城游、儒学文化游等特色旅游等七项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转让、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保护性利用享有经营收益。
七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鉴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上位法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有法律责任规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对此作了转致性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对擅自设置、移动、毁损保护标志牌、保护责任人未履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造成历史建筑损坏、保护责任人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修缮方案等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付鑫鑫
责任编辑:范兵
来源:衢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