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环境法律论坛”今天下午在上海举办。本次论坛由金茂所联合上海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单位共同举办。
本次论坛的议程分为上下半场,上半场聚焦于“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动态”,由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吴荣良律师主持。
2016年、2018年、2020年习近平主席三次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长江保护法意义重大。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首先就《长江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进行了阐述,他指出长江规划是长江保护立法的特色与亮点,规划是否科学将对长江保护起到完全不同的作用。长江保护法不仅是一部保护法,也是一部发展法,如何平衡环境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是长江保护法的核心问题。张梓太教授还提出,真正落实长江保护,还应当充分发扬长江保护的相关文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为改善营商环境,近年来环评法进行了数次修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评与许可证管理处专家对上海市2019年“1+8+5”环评改革政策体系和2020年“优化环评重大变动认定”政策进行了介绍。不同于国家按“行业” 发布重大变动认定清单,上海市采取了按“综合类别”发布的做法,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是判定环评重大变动的重要依据。
2020年固废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企业的固废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处专家指出,新固废法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从严格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环境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压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管理责任、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台账管理要求这四个方面加强监管。新固废法大幅提升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企业需要落实固废管理的法律义务。专家指出,企业应当强化自身管理责任,全面自查,补齐短板;同时还应当管理好下游的运输、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并高度重视台账的作用,注意管理留痕、过程留痕以降低合规风险。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专家介绍了在三省一市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一背景下,《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并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裁量标准的适用。
“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统一环境监管执法”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的“统一”要求。华东理工大学资环学院党委书记修光利教授基于长三角一体化的背景和趋势,比较了三省一市不同行业标准之间的差异,并指出高质量的产业转移需要一体化发展的环境保护标准。修教授还介绍了环境标准一体化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并提出了相关规划建议。
论坛下半场以“公司企业环境合规实务”为主题,由ESG联合课题组负责人,可持续发展专家符翀主持。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志青副教授分享了“长三角‘40+1’城市绿色发展绩效评估与展望”主题。李老师指出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自然环境”“环境问题治理”三个维度,并介绍了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评级特征分析结果,以及推进长三角绿色发展的相关对策。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丁钰律师分享了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核心内容,并对修法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聚焦于“绿色民法典”,重点介绍了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美律师介绍了生物安全法的整体内容和基本原则,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关于生物安全监管的内容。
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吴荣良律师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享了企业因环保、规划等原因搬迁过程中,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义务。
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本次论坛活动在2020年末为了解最新生态环保法规政策动态,学习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实务搭建了良好平台,受到了与会者的热烈欢迎。
作者:何易
编辑:王嘉旖
责任编辑:单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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