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秋冬“养生消费季”,面对满屏“外贸正品”“进口原装”等字样的保温杯电子商务商行的供货链接,遑论消费者,连实体商铺经营者们也容易上当受骗。
2020年7月9日,上海奉贤区某商铺店主小吴发现,自己前段时间从某电商平台网店“XX电子商务商行”批发购买的一批“THERMOS膳魔师”水杯似乎有问题。刮开包装盒底部的防伪码,通过“THERMOS膳魔师”微信公众号防伪查询,发现扫描结果显示“此二维码不是膳魔师防伪码”。
于是,小吴向该品牌中国子公司官方网站举报假货销售链接。经过商标持有人中国子公司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鉴定,此款产品为假冒生产注册商标的产品,该网络店铺未获得品牌方任何授权。
7月16日,奉贤警方接到权利人举报某电商平台网店“XX电子商务商行”向奉贤区等地销售假冒“膳魔师”水杯。经查,该店铺经营者为柏某及其妻子王某(另处),二人到案后供称其销售的假冒“膳魔师”产品上家为“某溪家”店铺。
从2020年5月开始,柏某等二人在明知为“高仿”的情况下,仍从“某溪家”采购了“膳魔师”小蛮腰运动水杯和摇摇杯两种货品。进价20多元,售价27元,以网络销售的形式,共售出3951只,销售金额13万元。同时,在柏某的指认下,8月13日,民警于浙江省义乌市某民居将“某溪家”店主犯罪嫌疑人杨某及其妻子刘某抓获。
杨某到案后供述,2020年5月他开始从某个微信供应商(另处)处进货。截至被抓,杨某共销售“膳魔师”保温杯1400只,摇摇杯1300只,小蛮腰水杯3200只,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2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较大,尚未退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近日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作者:周渊 孙晓光
图片:视觉中国,奉贤区检察院供图
编辑:王宛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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