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约如期交付船舶后,近1300万元的购船款却迟迟未能收回,船务公司为此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海仲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和财产保全。2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通过在线平台审查了这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合议庭当场作出准许保全的民事裁定并进行了电子送达。随后,执行法官立即实施。
该案中,被申请人上海某气垫船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某船务公司购买售价为人民币4090万元的船舶。船务公司依约交付船舶后,至今尚有近1300万元的购船款未收到。为此,船务公司向海仲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并通过海仲上海分会向上海海事法院转递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余万元。
疫情当前,为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合议庭连线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相关人员和海仲上海分会,对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进行在线审查。
约一个小时后,合议庭当场作出准许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通过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执行法官收到材料后第一时间予以办理,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
作者:何易 黄丹 周晨佳
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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