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型商场停车场的收费员,一年里竟然私吞停车费人民币28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何某某先后在上海某保安公司担任大型商场停车场收费员期间,利用收取停车费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删除车辆进出的电子记录等方式,私吞停车费人民币 28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张某某在该保安公司担任商场停车场收费员期间,利用收取停车费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删除车辆进出的电子记录等方式,侵吞停车费24万余元。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刘某某在该保安公司担任商场停车场收费员期间,利用收取停车费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删改车辆进出的电子记录等方式,侵吞停车费7.6万余元。
保安公司领班王某某、商场物业管理员陈某某二人均有管理收费工作的职责。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王某某、陈某某发现下属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开始侵吞停车费后隐瞒不报,二人一同分别与何、张、刘同谋,参与停车费分赃,并帮助何、张、刘逃避商场监管。期间,王某某收取到停车费12万余元,涉及何、张、刘侵吞的停车费30余万元。陈某某收取到停车费15万余元,涉及何、张、刘侵吞的停车费40万余元。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分别代为退赔部分赃款。
普陀区检察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月21日,普陀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不等。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近年来职务侵占罪案件共同犯罪增多。随着作案人员在单位地位的提高,其直接经手钱物的可能性减少,实施职务侵占犯罪需要借助于他人,因而会采取内部合伙作案、甚至内外勾结的形式。本案中,保安领班和物业管理员原本是监督管理者,二人担负对账、报告职责,并不直接收取商场停车费。但其在知道下属员工私吞停车费后,隐瞒不报,并共同侵吞单位财产,犯罪得以实施下去,是明显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此,企业应加强内部廉政监察力量,按需充实廉政监察队伍,提升监察人员监督能力,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相关岗位间的监督和牵制。
作者:王翔 姚彦静
编辑: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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