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我们公司业务终于能正常开展、重回正轨,今后我一定洗心革面,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某民营公司负责人,被取保候审后,面对前来企业调研座谈的检察官,他由衷说道。
李某系某民营公司负责人,在某饭店与公司员工吃饭时,因琐事与饭店服务员发生纠纷继而扭打,三名公司骨干成员当时也参与其中,2019年6月11日4人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公司负责人李某及3名公司骨干成员被批捕后,该民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应收账目难以收回,日常业务难以开展。
收到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德明依法建议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获得采纳;同时,发现3名同案在押的公司骨干成员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赔偿谅解等方面与李某相似,遂依职权对同案三人立案审查。在审查中他发现,三人中宋某有前科记录,然而宋某对此并不知情。经过多方查证,证实宋某确系被人冒名,随后纠正了这一情况。
何为羁押必要性审查?
常言道“法外无情”,一个人一旦犯了罪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法条赋予了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这一权力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其目的就是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据悉,奉贤区检察院自2018年以来,共受理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人,全部获采纳。在办案中明确对涉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做到逐人建立台账,逐案认真审查,综合考量羁押与否对刑事诉讼、企业经营、司法人权保障的影响,坚持客观公正与平等保护,以更好的司法环境成就更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作者:周渊 傅杰
题图:视觉中国
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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