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听取关于《上海市航道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其中第四章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共六条,以专章形式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协调合作机制、规划征求意见、建设时序、养护协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等内容。
据统计,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约4.2万公里,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一。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三省一市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了一些协作机制,但尚未真正实现常态化、正规化。以此次修法为契机,在与苏浙皖三省对接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拟以“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专章形式对相关工作制度做出规定:在协作机制方面,要求本市交通部门建立与长三角相关省市交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具体举措上,《条例(草案)》明确在航道规划编制层面,应当征求相关省交通部门意见;在航道建设层面,强调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其他省连通航道的工程建设时序;在航道养护层面,注重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等方面与相关省、市的协商,保持航道通畅。同时,《条例(草案)》还要求在日常管理中强化航道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缘,境内河网密布,内河航道网络通达。特别是在2005年2月,市政府、交通部批复了《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以“一环十射”干线航道为骨干的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工作持续推进。截至2018年底,本市共有内河航道187条,通航里程近2000公里,跨航道桥梁3500余座,船(套)闸58座,航标56座。
2001年11月,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10年、2011年和2015年作了修改。《内河航道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航道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新形势下,上海航道事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在2001年《内河航道条例》制定时,上海的航道管理职责主要在内河航道,但随后交通部陆续将其直管的本市大部分沿海航道回归地方管理,管理的航道范围大为增加,统一本市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的法律适用,需要新的立法。此外,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正式施行。《航道法》在加强航道保护、建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相应地,《内河航道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同时,《航道法》确立的一些管理措施手段,需要在地方立法空间内进行补充完善、细化落实。
此前的立法调研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们关注了一些航道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水上服务区”的建设。
在陆上,高速公路服务区作为公路的配套服务设施,大家都非常熟悉,水上交通实际上也有类似的功能需求。
在《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航运企业普遍反映本市内河航道缺乏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一方面导致船舶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导致有些船舶在航道中随意停泊,造成碍航。考虑到目前船舶确实存在临时停靠、物资补给等现实需求。
市交通委建议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来往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条例(草案)》立足实际需求,拟将水上服务区写入法规,明确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高等级航道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另外还规定水上服务区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污染应急处理能力,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本市不少航道规划等级较高,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实施航道整治和建设,但往往因为一些跨航道桥梁不符合通航净高、净宽的要求,导致整条航道的通航等级下降。这些桥梁如何处理,需要在制度上有所明确。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桥梁,上海仅内河航道就有3500余座桥梁,船舶与桥梁相撞的事故时有发生,另外由于桥梁的管理主体比较复杂,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的设立和维护主体如果不加以明确,将导致相关责任无法很好落实。《条例(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管理实践,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了明确。
作者:祝越
编辑: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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