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来临,一些中老年人自发组成街舞队、唱歌队等丰富生活,正常合规的健身活动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保障和支持。然而广场舞在成为“草根”文化亮点的同时,也成为公共生活的痛点,更成为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空间拉锯战的缩影。
有些人跳广场舞时喜欢把音响的音量开得很大,造成事实上的噪音扰民,因此广场舞曾被周边小区的高音炮、钢珠枪“狙击”;也有一些人跳广场舞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不少地方出现过广场争夺战。结果,广场上对翩翩起舞、健身锻炼“喜闻乐见”,广场边却是对噪音扰民、挤占场地的“咬牙切齿”。目前城管和司法机关没有对广场舞等活动组织以及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依据,面对集体街舞噪音扰民、强占公共场所、妨碍公共交通等问题一般只能劝说,无法制止。
全国政协委员屈恩说:“这些行为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滋长了这些人员的‘人多有理’‘法不责众’等负面的思想意识,并且逐渐蔓延到这些人员的其他社会行为当中。”
屈恩建议,将因广场舞等导致的扰民问题纳入法制和社会管理的范畴和轨道。
一是将上述组织纳入政府管控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之下,对这些团体及成员进行实行实名登记,在街道办同意的时间、地点、形式开展活动。
另外建议针对这类群体和行为,制定民间非政治团体及行为的管理法,使这种遍及全国、深入城乡、成员众多、行动活跃、问题多发的群体和行为得到有效的法律管控。
来源:新华社、中国网政协频道、人民日报等
编辑:宣晶
责任编辑: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