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即将进行3+1方面的先行先试,能否在立法权上予以更多支持?”上海代表团今天上午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建议在地方立法权上有所探索。
上位法与地方法是什么关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属于法律;而某省(市)人大制定的《××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意见》属于地方法规,相比较于法律,地方法规即为下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上位法,任何法律法规不能同其抵触,否则无效;其次是法律,法律的范畴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较高,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次之,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相比较于法律即为其下位法。再其次,即为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
所谓上位下位,主要说他们之间的效力关系。高级别法律即为低级别法律法规等的上位法。
张本才代表说,希望能够参照深圳,在不违背上位法精神的情况下进行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
这里指的深圳市立法权,包括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中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权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条;经济特区规章的立法权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设区的市地方性政府规章立法权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其实,不少负责起草政府规章的工作人员都会有这样难解的困惑,一方面地方立法需要先行先试,凸显地方特色,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要求地方立法一定要有上位法的依据,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这对地方立法是挑战也是难题。
张本才代表表示,希望全国人大给予上海一定支持,在有上位法依据,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给予地方立法更多空间。
作者:祝越
图片:袁婧
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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