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家长一来提意见,学校就处于弱势地位……而且,随着近年来“因为老师批评几句,孩子就跳楼”的事件时有发生,学生骂不得、老师不敢管的现象,越来越常见。
今年两会,多位代表提到“教育惩戒权”。全国人大代表,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陈凤珍呼吁,“为使学生少犯错、健康成长,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使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进入正常轨道,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也表示:《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有其特定含义,不包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问题来了,怎样才算适当而准确的“教育惩戒权”?
20世纪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不是问题。但是在从清末到现代中国,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
有鉴于此,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
这种教育惩戒权所遭遇的危机,近些年来屡被提及,并愈发引起公众共鸣。对此,不妨辩证地看。
首先,应看到其正面意义。传统教育里,“教不严,师之惰”“严师出高徒”等说法,都表达了对惩戒的肯定。确实,惩戒能起到一定的育人作用,但也有可能向学生灌输绝对服从、否定质疑等与现代教育和文明不相称的思想。更关键的是,很多时候,惩戒与体罚的界线十分模糊。不少人在读书时代都遭受过以惩戒为名的体罚,轻则丧失了学习兴趣,重则留下了心理阴影,影响其性格发展。正因此,我国早就明令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这是一切文明社会的通行做法,也应当坚定贯彻下去。
但随着禁止体罚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一些正常、适度的教育惩戒受到了波及,部分家长将教师正常的惩戒行为解读为体罚,采取不科学、不理性的方式过度“维权”,导致教师为了“明哲保身”,只得放弃惩戒。
而在单一的鼓励、温和教育模式下成长的学生,往往因为缺乏挫折教育,心理抗击打能力差,可能沦为最大的受害者。
实际上,适度的惩戒一直是教育的应有之义。在甲骨文中,“教”字右半边是“攴”,含有“以手持杖、敲击”的意思。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现代教育学观点也普遍认为,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
作者:王彦
编辑: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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