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数字经济,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片面理解为就是云计算、大数据……”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他准备的提案聚焦“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陆铭表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仍然存在政策举措不协调、民营投资减少等方面的挑战。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各级政府应以自身比较优势和产业基础为支撑制定数字经济产业规划,同时探索降低制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激发创新活力,切实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央网信办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占GDP比重41.5%,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陆铭认为,从全球范围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加速态势,一定要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在未来发展中的战略性意义。“一方面在新一轮全球化过程中,中国能深入地通过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渠道加入全球化,同时也能够通过解决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一些问题,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提供中国方案,创造价值、作出贡献。”
数字经济规划不能搞“大而全”
分析数字经济发展现状,陆铭指出,近年来,各地密集出台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体现了政府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但一些地区的数字经济产业规划重点不够突出,比如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高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5G通讯与新一代物联网、集成电路、产业互联网等都作为重点发展领域,这种大而全的发展规划反映出很多地方的数字经济规划可能并没有从自身比较优势出发,缺乏构建数字经济生态意识。
陆铭说:“发展数字经济不是什么都要,应该聚焦本地经济发展当中比较优势的行业。同时,更加注重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包括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从硬件、软件、人才、制度、政策等各方面来为转型提供具体支持。”
陆铭也发现,近年来,在数字经济上下游中扮演关键枢纽角色的领军数字平台企业,明显出现创新与投资活动减少等情况,而代表数字经济创新能力和未来发展的独角兽企业的新增数量出现锐减。同时,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受到舆论、监管等多方压力,一些政策(如对游戏产业的政策)监管文件的出台缺乏对于行业整体发展的必要考虑。他建议,“政策出台要多考虑解决具体问题,管制措施更多地针对坏的行为和坏的主体,尽量避免对一些行业进行全行业、全产品、全链路的管制。”
数字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内容
陆铭指出,虽然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我国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完备,具有从底层芯片、通信设备到平台的完整产业链,国内巨大的人口与超大市场规模等优势。
“当前我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过程中,数字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他说,一方面数字产业依赖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其发展本身正处在国际竞争加剧阶段,所以未来既要依托于大型平台企业和数字经济企业,也要依赖于数字经济相关的无数中小企业的创新,来共同推进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平台经济积累的大量数据资源,正在发挥中国经济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也正在改变很多传统行业的商业模式、营销模式。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也在为城市发展赋能,比如用数据资源来改善城市的公共管理、交通管理等。当今,中国数字经济和数字平台还在快速走向海外,一些大型平台企业在海外布局,在欧美市场上成为被消费者下载最多的APP之一。同时这些平台又借助国内产业链整合作用,把国内制造业产品通过平台加速出口,对于中国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也产生了强大赋能作用。
促创新促发展,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
为更好促进中国数字经济发展,陆铭提出五方面建议。一是制度设计应以促创新促发展为导向,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应尊重市场规律和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给予新兴产业以政策空间。以直播电商为例,作为新兴业态,直播电商与传统货架电商有着明显的区别,希望在规范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将直播电商与传统的货架电商、广告营销等业态一概而论,进一步明确新老业态的不同定位,帮助企业划分厘清直播营销中各方主体和法律关系,同时在监管政策制定中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行业发展作为依归,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保持行业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
二是加强中央指导,促使地方政府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立足于当地比较优势。要区分前沿性的数字经济创新和具有普惠性的数字化转型,前沿性的更多由市场推动,客观上集中在少数城市和少数企业,普惠性的则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推动,政府更多提供基础设施,并为城市和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持,企业自主选择数字化转型模式与路径。地方政府在制定数字经济产业政策时,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特色、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以及产业基础等多方面因素。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产业政策,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以构建产业生态为抓手,推动数字经济规划与实体经济现状深度融合。同时,增强地区间的政策协调性,避免项目盲目上马、资源浪费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
三是降低数字经济企业运行的制度成本,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保障。在审批监管等方面降低企业发展的制度成本,例如通过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审批开设综合窗口来减少审批流程,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减少数字经济企业在流程、报备方面的资源投入。更重要的是,保持整体政策的稳定预期,加强不同监管部门的互通机制,将数字经济联席工作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到实处。扩大数字经济领域的对外开放,进一步鼓励外资来华投资数字经济企业,鼓励中国独角兽企业赴海外上市。
四是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市场活力,放宽多个重点领域的市场准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负面清单管理和法治化为基础促进民营企业大胆投资。在制度层面,破除对于民营科技企业的隐形歧视,避免损害民营科技企业的活力与竞争力,推动带动该领域的创新技术积累、带动就业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塑造民营科技企业相关典型案例,积极协助民营企业和平台企业回应社会舆论关切,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是落实多项制度鼓励平台企业发展,为平台企业出台营造良好政策与经济环境。不仅要出台更多鼓励平台企业发展和做大做强的文件,在具体的监管上更要高效便利。特别是在数据出入境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标准,在确保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简化数据出入境的流程。鼓励平台企业在移动支付、游戏、社交等多个数字经济领域积极出海,为平台企业业务发展落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撑平台企业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
剪辑:王卓
编辑:陈云峰
文/责任编辑:王蔚
转载此文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