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轰动一时的光大“8·16乌龙指”事件已过去近一年,但因此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却开始集中爆发。
昨天上午,原告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表 示,上海市二中院共受理涉及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赔偿案件共109件,此次开庭仅是合并审理已进行证据交换的61件,其中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件, 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0件,剩余案件将于日后再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此前我国尚未有因内幕交易而获得民事赔偿的胜诉案例。
庭审开始后,原 告投资者代理律师率先发表意见,认为光大证券“8·16”当日的行为不仅仅是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更构成虚假陈述和价格操纵,应就其违规行为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律师提出,证监会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光大证券的主观故意做出了明确认定,并确定其非法获利金额达8000多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 刑法中的内幕交易罪,建议法庭将其移交刑事审查。
针对原告方的指控,被告光大证券完全不认可,并逐一反驳。被告还多次以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期货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昨天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三大争议:
争议焦点一:是否主动及时公布信息
原告律师认为,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波动后,有媒体爆出系光大“乌龙指”引发,但在13时左右向光大证券董秘求证时,对方否认存在“乌龙指”,这是光大蓄意隐瞒乌龙指信息并做虚假陈述的铁证。
被告光大证券则反驳称,股指波动后,有媒体在11时32分就发布消息,并被各大网站大肆转播,这也让误下单的信息成为公开的消息,并不存在光大隐瞒的问 题。公司在11时40分召开紧急会议应对此事,而董秘当时并未参会。此外,股指在下午开市后已经出现快速下跌趋势,光大证券于14时24分发布公告时,股 指并未出现大幅波动,这也印证了相关信息已被社会所认可并消化。
争议焦点二:是否利用内幕操纵交易
去年11月,证监会对 光大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据此,原告律师提出,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明确,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尚无相关 法律依据,必须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已经可以证明光大证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被告光大证券则表现出一副“同是受害者”的态度,“事件完全是因程序错误造成,并非公司的真实意图,类似这种错单交易本就是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光大证券强调,法律并没有规定自己因错单造成了损失,还要负担对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三:交易与投资者损失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律师认为,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发生后,未在第一时间披露相关消息,反而利用其资金、渠道、消息上的优势,隐瞒真实情况,通过反向操作的方式, 让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值得一提的是,光大证券不仅在下午开市之后大量进行对冲操作,而且在14时24分披露了相关信息后,仍不断卖出股指期货。
被告光大证券则反驳称,股指在11点5分出现大幅上涨后,曾有过短暂的回落,不少投资者是抱着盲目跟风的心态,从而造成了股指的第二波上涨,“上午股指 上涨并未造成投资者损失,下午股指下跌也是股市的正常情况,况且法律也并未就期货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作出规定。”同时,光大证券下午进行的对冲操作也是合 理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
文汇报记者 刘栋 实习生 周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