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杨维汉)记者2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以血液鉴定结果为依据
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同时,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对醉驾者不得直接逮捕
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 的,可以予以逮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 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 纵犯罪。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法律实施两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